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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11
  • 【生效日期】2005-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福鼎太姥绿雪芽、福鼎白毫银针、福鼎大白茶、福鼎白琳工夫、长泰芦柑、樟村浙贝、邱隘雪菜及其制品、宁波大红鹰卷烟、宁波五一卷烟生产企业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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