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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空气卫生香(HBC 37-2005)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号
  • 【发布日期】2005-02-02
  • 【生效日期】2005-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空气卫生香(HBC 37-2005)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空气卫生香(HBC 37-2005)




前 言

本技术要求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杀灭空气中病原菌,净化空气,保护人体健康,提倡使用对人体无害,保护室内空气质量的产品。
本技术要求对空气卫生香杀菌效果、吸入毒性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空气卫生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由中草药和其它天然植物粉末等材料混合而成的卫生香类产品。
2 引用标准
GB 15670-1995 农药登记毒理学实验方法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11月版)
3 定义
空气卫生香:由中草药和其他天然植物粉末等材料制成的对室内空气中病原菌有一定杀灭作用的卫生香。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4.2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空气卫生香的杀菌效果必须达到表1要求:
表1 产品杀菌效果
项目 限值
自然菌清除率,% ≥80
有害菌杀灭率,% 金黄色葡萄球菌(标准菌) ≥90
大肠杆菌(标准菌)
铜绿单假胞杆菌(标准菌)
5.2 产品毒性指标必须达到表2要求:
表2 产品毒性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大鼠)急性吸入LC50(2h)mg/m3 >5000
6 检验
6.1技术内容5.1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6.2 技术内容5.2的要求按GB 15670-1995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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