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5〕14号
- 【发布日期】2005-02-15
- 【生效日期】2005-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冀政〔2005〕14号 2005年2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发〔2004〕18号)精神,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努力造就一支适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技能人才是指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具有技师和高级技师及相应职级的人员。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的实践者和推动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之一。各级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是:初步建立与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相互衔接的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培养机制、评价体系和激励表彰制度,重点抓好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到2006年底全省技师和高级技师要达到技术工人总数的5%以上。各级各部门要更新观念,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摆到战略位置,提到重要议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列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要加强统筹协调,在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环节上统筹各类人才的相关政策,做好技能人才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工作,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狠抓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落实,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切实解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大力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形成以学校培养为基础、企业培训为主体、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要坚持技能人才基础培养与提高培训并重、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与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并重、后备技能人才培养与在职职工培训并重,促进技能人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巩固发展技工教育。要加大对技工学校的政策扶持和投入力度,按照面向市场、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特色、扩大规模、提高层次的要求,加快建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品牌优的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到2006年,全省技工学校要达到180所,在校生12万人以上,其中,省以上重点技工学校50所,高级技工学校20所,技师学院12所。各设区市均要有一所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高级技工学校,省以上重点技工学校要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从今年起,各级政府每年要视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改善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扶持重点专业和新设专业。已经列入财政预算的技工学校,财政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20%中和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经费,均应落实向技工学校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切实保证技工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学费全额返还。技工学校属于学历职业教育,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有关学校和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技工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聘任、教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普通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二)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把职工培训目标纳入企业经营者任期目标责任制,认真考核。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逐步将职工培训纳入劳动合同内容。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企业的特点,对职工培训工作实行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开展本企业的职工培训。协调和帮助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与有关技工学校或职业学校建立对口支援、联合办学或协作培训等关系。对拒不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查处。统一征收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培训。要指导企业构建职工终身培训体系,积极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技能水平。通过自培、委培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高技能人才。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实行科学合理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制度。(三)集中力量办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各市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及培训项目过程中,要选择规模较大、技术设备先进、管理规范、效益较好且有教育培训资源优势的企业,作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培养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经过评估作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要面向社会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各市应为高技能人才的培训、交流、职业技能鉴定和高新技术推广等提供必要的场所,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和培养质量的同步提高。(四)高度重视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技能强化培训工作。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针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数量、结构、所学专业以及个人职业取向等,制定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强化培训计划。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就业服务为手段,集中优势资源,在高职院校毕业生中开展技能强化培训。要加快在中、高等职业院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学校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更加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引导高职院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走技能成才之路。
三、积极构建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高技能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操作性和实践性,要根据国家制定的评价标准,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以职业技能鉴定、竞赛和人才评选为方式,兼顾品德、知识等综合要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一)鼓励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选拔高技能人才,要重能力、重业绩,不拘一格,可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各级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精湛技艺展示、先进操作方法演示以及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项目的推广等活动,为优秀技术工人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凡是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中取得突出成绩,为企业和社会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技术工人,均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二)完善技师社会化考评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企业聘任”的原则,对符合技师和高级技师申报条件者,不受区域、身份、年龄、所有制限制,均可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要不断改进技师鉴定、评审的方式和程序,采取严谨科学的评审办法,保证考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采取技师社会化考评与企业内技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技师的鉴定、评审和聘用。
(三)实现职业技能鉴定数量和质量同步增长。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积极探索适合企业职工、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社会从业人员不同特点的鉴定模式。要加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力度,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规模,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2005年至2006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人数要每年递增20%。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严格鉴定工作程序和考试纪律,强化鉴定质量督导,提高社会认可度,充分体现职业资格证书的价值。要按照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规律,建立技能人才的合理技术等级结构,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提供基础积累和数量储备。
(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改进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各地、各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指导企业开展群众性的技术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职业特点,每年组织一次较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取得优异成绩者,按有关规定晋升技术等级,给予奖励。
四、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
各级政府要统一制定各类人才的表彰政策,把公开评选、公平竞争和择优表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能力与使用相结合、贡献与待遇相联系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健康成长。(一)创新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要通过自我推荐、基层选拔、专家评审等方式,把名副其实的技术带头人、传授技艺人和创造业绩者评选出来。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各类专家、拔尖人才的评选管理范围,给予精神奖励和必要的物质奖励。各级财政要将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经费以及技能竞赛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各市要制定有关政策,对高技能人才予以表彰和奖励。我省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高技能人才,每次评选“燕赵技能大奖”20名、“河北省技术能手”100名。企业要根据不同岗位的技术含量,设置“首席职工”,负责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和传授技艺等。
(二)落实高技能人才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要将高技能人才放到关键岗位发挥作用,在工资分配上要充分考虑技术技能的因素。在企业工作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相应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有关待遇。技师和高级技师聘用后,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津贴。
(三)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高技能人才库的建设,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发布高技能人才需求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适用人才,积极引进经济建设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市场对高技能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打破阻碍高技能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既要维护用人单位在选择、聘用人才和确定工资待遇方面的自主权,又要保证高技能人才在选择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帮助解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将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强化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需求的预测分析,统筹协调培训资源,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待遇,确保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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