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16号
- 【发布日期】2005-02-21
- 【生效日期】2005-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理顺机制。红十字会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救灾、救护、救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弘扬红十字会精神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大省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及时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红十字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积极作用。要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要求,把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使我省红十字会顺利实现从人民卫生救护的社会团体向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转变,从挂靠于卫生行政部门逐步向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转变,争取到2009年全省县(市、区)一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基本得到理顺,建立起较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工作体系。
二、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救助水平。各地要按照《红十字会法》的要求,切实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事业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网络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各级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筹资机制,大力支持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救助和有关公益性工作,不断增强其救助能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待遇。对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给予优先通行,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积极支持红十字公益性宣传。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开展红十字服务活动。
三、加强宣传发动,不断开创红十字工作新局面。各级红十字会要强化宣传和传播手段,提高红十字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扩大社会影响,大力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全省红十字会会员人数到2006年要达到80万人,到2009年要达到120万人。加大群众性初级救护培训工作力度,到2009年参加初级救护培训的人数应超过当地人口总数的1%。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人道主义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内容,到2009年全省各类学校青少年红十字会建会率应达到当地学校总数的60%,学生入会率要达到在校学生总数的15%―25%。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快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广东分库的建设。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加强与港澳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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