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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5〕12号
  • 【发布日期】2005-03-08
  • 【生效日期】2005-03-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辽宁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于2006至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于掌握残疾人现实状况,科学地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我省此次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残联,负责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有关县(市、区)政府也要在2005年8月底之前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残疾人抽样调查牵涉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宣传媒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宣传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此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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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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