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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5]5号
  • 【发布日期】2005-03-23
  • 【生效日期】2005-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O05]1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厅级领导干部出国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66号)下发以后,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出国管理工作,领导干部出国过多的情况得到一定控制。但个别地方和部门在因公出国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照顾性出国及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仍然存在;出访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超过有关规定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团组出访缺乏总体协调,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重复考察,造成人力、物力浪费等。为严肃外事纪律,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确保目前各地、各部门集中精力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做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与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两不误”、“两促进”,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原则上不得安排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副职领导出访,以确保集中精力抓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已计划由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副职领导出访的团组,只要不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外不会产生不良政治影响,一律推迟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出访。如确需领导干部带队出访,应本着出访工作和教育活动两不误的原则安排出访人员。可由非领导干部完成的任务不必派领导干部出访,应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访任务不必派党政机关干部等非专业人员出访。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出国团组出访的目的性、实效性和计划性,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无实质内容的考察和重复出访;对借考察、培训为名的公款旅游和营利行为要进行认真查处。严禁在省内组织无实质性内容、人员组成不合理、收费过高的“双跨(跨省区、跨部门)团组。对确需出访的团组,要严格掌握规模、在外停留时间、出访国家数量等。任何团组都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及增加出访地区。

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联系和代办因公出国业务,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出访团组行前安全和保密教育,进一步提高出访人员的安全意识、保密意识和形象意识,确保出访团组不出意外,不失密、不泄密;要切实加强对出访团组在外期间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讲究礼宾礼仪,反对铺张浪费,树立我省党政干部及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各地、各部门在加强因公出国管理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对有实质性合作项目包括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流项目以及招商引资的出访团组加大服务力度。在办理相关团组出访审批手续时要尽力提供便利,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以帮助有关企业抓住时机开展对外经贸合作,确保我省在国(境)外组织的大型招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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