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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118号
  • 【发布日期】2005-04-05
  • 【生效日期】2005-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1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行政执法机构清理范围包括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二、清理程序

此次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由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2005年5月8日至18日为初步清理阶段。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做到准确无误。

(二)2005年6月1日至15日为汇总报送阶段。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行政机关要填写《行政执法机构汇总表》,连同清理工作总结和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依据文本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三)2005年7月1日至8月1日为公布阶段。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地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构,以本级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行政执法机构是建设法治政府和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审核关,确保公布的行政执法机构准确、合法。对于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坚决不予公布;受委托执法的机构,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擅自委托一律无效。

(二)严格程序,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及时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开展清理工作,认真填报《行政执法机构汇总表》。各盟市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清理工作总结。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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