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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4〕84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生效日期】2004-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权益,现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征用农村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制定补偿标准,并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对无故拒不执行征地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征用土地中涉及城镇拆迁的,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由当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要坚决杜绝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侵害居民利益行为。对无故拒不执行拆迁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行为,由负责实施拆迁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实施拆迁管理的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中涉及农村拆迁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城以下的小城镇(乡、镇)规划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可由乡镇政府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在拆迁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对无故拒不执行拆迁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行为,由负责实施拆迁工作的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实施拆迁的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中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用和拆迁安置费用,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贪污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费用的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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