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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奖励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231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生效日期】2004-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奖励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奖励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决定

(闽政文[2004]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省内外人士热心我省教育事业,积极创办民办教育,使全省民办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为表彰他们热心民办教育事业,造福家乡人民的高尚行为,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为我省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以下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仰恩大学举办者、仰恩基金会理事长吴庆星先生80万元;奖励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理事会50万元,奖金用于学院基本建设的投入;奖励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30万元,奖金作为设立蔡继琨先生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同时,向受表彰奖励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奖匾和荣誉证书。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省内外人士在我省兴办的民办教育,并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制度,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希望受表彰奖励的组织、个人和全省民办学校,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遵循办学规律,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使民办学校越办越好,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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