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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西省近期两起煤矿瓦斯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办字(2005)24号
  • 【发布日期】2005-04-13
  • 【生效日期】2005-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西省近期两起煤矿瓦斯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山西省近期两起煤矿瓦斯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办字(2005)2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山西省煤矿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3月9日,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香源沟煤矿二坑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5人受伤。3月19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并波及相邻的康家窑煤矿,两矿共计72人死亡(其中细水煤矿52人、康家窑煤矿20人)。

以上两起事故均为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安全的责任事故,损失十分惨重,影响极其恶劣,教训非常深刻。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惩处:一是将两起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犯罪的煤矿矿主或法定代表人等9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犯罪的4人以及涉嫌玩忽职守罪的1人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吊销了两矿的所有证照,由政府收回两矿的采矿权,对资源进行公开拍卖。三是加大事故的经济处罚力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对交城县香源沟煤矿及矿主的非法所得进行经济处罚3501.92万元。对平鲁区细水煤矿,待事故调查后也要依法比照此数额处罚。四是山西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起事故的处理情况。对于两起事故其他有关行政责任追究和涉嫌刑事犯罪责任人员的进一步处理情况,有关部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两起事故及时、严厉、公开的进行处理,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现象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值得各地区借鉴。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1. 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行为。各地对今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像山西省一样,及时严厉的进行查处,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切实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按有关规定,凡属违法生产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私开矿井除经济处罚外,要按照关闭矿井标准的6条要求,立即依法关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认真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对"四关闭"矿井要列出名单,确定关闭期限,责任到人,狠抓落实,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彻底关闭封死。要严密监控安全整治的煤矿,防止以停代整和以整改为名进行采掘活动;"五整顿"的矿井必须经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验收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3. 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违法参与办矿或在幕后纵容、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发现一个,严厉惩处一个,涉嫌犯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4.充分发挥社会和媒体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向媒体公布处理结果,以接受社会的监督。建立举报制度,支持奖励对非法生产、违法违规生产、隐瞒事故等行为进行举报的人员。

5.对今年发生的煤矿特大事故,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厉查处的同时,要及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备案,按期完成事故结案工作。

请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此通报转发至煤矿企业。建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本通报转发至有关市(地)、县(区)。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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