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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发改法规发〔2005〕328号
  • 【发布日期】2005-04-18
  • 【生效日期】2005-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江苏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苏发改法规发〔2005〕328号)




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外经贸厅、财政厅、监察厅:

为了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协调,有效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以及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建立起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要求,省发改委于2005年2月24日召集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外经贸厅、监察厅等各相关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会议交流了各部门2004年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并经讨论修改,原则通过了《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予以印发。

2005年4月18日


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行政监督,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平等协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交通、水利、经贸、外经贸、财政、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 省招投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分析招投标市场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商议解决方案和办法;

(二)研究拟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重大政策建议,为相关立法、修法以及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从招投标技术层面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执法执纪的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五)加强部门之间在起草招投标配套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六)组织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七)相互通报招投标方面的信息,交流招投标方面的材料、文件;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要求,可以适时召开。

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各部门承担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及具体时间,由会议牵头单位发文通知。

第六条 对于重大问题或者特殊问题,应当召开由各部门分管招投标工作的负责人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

第七条 部门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后,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有关成员单位。

对于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情况较为复杂、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会议纪要中应当明确表达。对于重大事项可以联合向省政府请示。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分析研究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问题,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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