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保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商办密发[2005]232号
- 【发布日期】2005-04-28
- 【生效日期】2005-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保密委员会关于开展以互联网站为重点的保密检查的通知
商务部保密委员会关于开展以互联网站为重点的保密检查的通知
(商办密发[2005]232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保委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对传播国家秘密信息的互联网站开展检查整顿的通知》(中保办(局)函[2005]16号)的要求,经请示部领导批准,我部将在5月份开展以互联网站管理为重点的保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负责管理的互联网站和栏目中不得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二)各单位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磁介质存储设备、复印机等不得保存、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三)涉密磁介质存储设备须进行编号、登记,保存在保密柜中;
(四)检查各单位保密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分工
商务部保密办负责组织总体保密检查整顿工作。办公厅、信息化司建立商务部涉密信息互联网检查长效工作机制,办公厅提供我部发文目录,信息化司组织技术人员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查找涉密信息。部保密委员会将对发现的问题组织鉴别、核实,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三、检查方式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保密自查工作。办公厅、信息化司将组织保密检查组,抽查部分司局和直属单位的保密管理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委员须高度重视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商务部保密管理规定》(商办密字[2003]2号)、《商务部机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实施办法》(商办密字[2003]1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部保密工作的通知》(商办字[2004]145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在加强保密管理的同时,坚持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凡不涉密的文件、信息等都不得定为国家秘密。该解密的文件材料要及时解密。
(三)各单位如发现违反保密规定的现象,要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部保密办。
五、上报总结
各单位要对此次保密检查工作作出总结,并于5月25日前报部保密办。
联系人:刘 强 李英轩
联系电话:010-65198353、65198357
传真:010-65198307
商务部保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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