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2005〕99号
- 【发布日期】2005-05-08
- 【生效日期】2005-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通知
(厦府〔2005〕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优化投资环境,根据《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如下规定。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对参保单位已全额支付给因工致残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予补助。用人单位未全额支付给因工致残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助。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因工致残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计算。即: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厦门市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乘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按以上办法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按《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支付。
男、女职工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以男性平均预期寿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准计算。
三、工伤保险基金用于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25%,七、八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助20%,九、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助15%。
四、用人单位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与伤残职工达成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协议书》文本原件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三)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核实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并经伤残职工当面签字核实《协议书》文本及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后,才能核准用人单位的补助申请。
六、2005年1月1日《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施之日起,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符合本规定情形的,按本规定享受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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