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36号
- 【发布日期】2005-05-08
- 【生效日期】2005-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津政发〔200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实现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不仅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措施,也是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的重要条件,对于巩固发展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 协调、 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立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向,强化了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保障措施。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业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业。近年来,我市的农业机械化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农业基础薄弱,农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农业机械化发展不能满足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迫切需求,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已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既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又要加强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各级政府的引导推动,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总结农业机械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眼于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阶段,确立了农业机械化的法律地位,围绕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建设现代农业,从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于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领导,制定措施,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市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一)统筹规划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农业机械化与经济发展相协调,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扶持等措施,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建立并完善促进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机制。
1.建立购置农机具补贴扶持机制,制定相应的农机具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实施购置先进适用农机具补贴扶持政策。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机化资金,应由财政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规划方案,专款专用。
3.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投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农委在科技项目计划中,对农业机械化的重点科研与推广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予以优先安排。市经委对农机生产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给予重点扶持。
4.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一定种类的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5.加强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应采取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措施,鼓励发展农机合作社、机具租赁公司、中介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协会和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业机械服务组织;鼓励发展农机专业户,充分发挥其在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市场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市场、作业市场、维修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服务。市信息化管理部门要支持本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建设农业机械化公共信息平台,为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构筑信息化支撑体系。
6.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和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农机行业以产品营销为突破口,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网上采购、网上销售、网上支付等新型业态的发展,促进产业的发展。市财政部门对于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农机行业要给予税收优惠;对跨区作业的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按照国家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7.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示范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或新技术。
三、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全市农业机械化事业快速发展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紧紧围绕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中心目标,以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为总体方向,以社会化服务为主线,以节约成本增加效益为核心,以跨区机收和提高作业水平为重点,突出“兴机富民”,大力发展优势农产品产区、粮食生产的农业机械化,加大农业机械推广示范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力度,扶持大中型农机具、配套农机具和农机大户的发展,着力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不断推进农机农艺相结合,强化农机在科技兴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农业机械化再上一个新台阶,要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做好以下工作:
(一)因地制宜,抓好落实,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工作。要紧紧围绕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工作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的农机化发展观,紧密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际,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在抓好当前各项扶持政策和做好现有实施项目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具体措施;要加快配套政策法规规章建设,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要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农机化发展的配套促进措施,不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我市的实施力度,并积极向人大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力争在健全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配套措施上有新的举措。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情况,依法努力争取各方面对农机化工作的支持,结合农机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制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推动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扶持体系,切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和完善具有本市特色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要鼓励和扶持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特别是注重培育和发展农机大户,充分发挥农机大户在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拓展服务空间。要以培育农机作业市场主体为重点,不断壮大农机作业队伍,以此带动农机经销、维修市场的发展,做大做强农机服务产业,并积极利用外地农机装备和技术资源,组织开展好农机跨区作业,促进我市农机作业水平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机械跨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要加强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建设,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搞好先进适用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机化公共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农机信息服务。要搞好农机培训工作,特别是针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主导力量,努力提高农机专业户的基本素质和经营服务的能力。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好作业秩序,搞好农机安全生产,努力为市场主体做好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农机科研开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向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价廉、适用的农业机械,用先进技术装备现代农业,是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在人才、技术和设备的优势,加强产、学、研联合,加速引进、研制和开发适应我市农业特点和农业生产需要的农机新产品,对农业机械关键技术和重点项目进行攻关。要对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和自主开发适合本市农业特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良好国际国内市场前景的农机新产品,给予重点扶持。农机生产企业要不断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搞好售后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农机质量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要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建立新型的农机试验鉴定制度。推广农业机械产品,需进行试验鉴定,接受农业机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委托,对其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在我市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做好农机产品质量跟踪调查,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提供依据。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机安全监督工作,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与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核发牌证等管理,推广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检测设备和技术,有效地防范各类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农机安全生产局面。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农机化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宣传农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典型事例,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机具安全使用、预防事故发生的常识,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机化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为加快发展农机化事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经营和使用先进农业机械,以推动农机化事业的快速发展。
(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实施经验。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贯彻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深入基层搞好调查研究,倾听农民群众、服务组织和基层干部的反映,要注意了解掌握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能解决的要及时帮助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要注意认真总结推广基层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为了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对农机化工作的考核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任期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农机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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