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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10
  • 【生效日期】2005-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统筹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全面了解我国农村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商务部决定在现有的生活必需品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监测内容

重点监测与农村市场发展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村居民消费结构、重要农产品和主要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等指标。

二、 监测对象

重点对中央储备肉活畜基地场所在县的市场状况进行监测。系统建成后,商务部和中央储备肉活畜基地场所在省、地市、县,可根据授权分别查询监测范围的百县农村市场情况。

三、 填报要求

中央储备肉活畜基地场所在县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附件1-4的填报职责,中央储备肉活畜基地场负有协助报送义务。有关县商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求真务实的精神,自2005年6月1日起按要求登录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市场运行司子站生活必需品监测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附件1-4。其中旬报表每月逢1、11、21日填报前一日的有关数据,月报表下月20日前填报上月的有关数据,半年报表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分别报上半年和下半年报表。中央储备肉活畜基地场,除按要求认真填报《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监测报表》外,应当协助当地商务部门在规定填报时间的5个工作日内,将附件1-4有关数据填报齐全。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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