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89号
- 【发布日期】2005-05-18
- 【生效日期】2005-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订了《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2005年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推进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一、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目标
通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2005年底前实现卫生所(或卫生院)覆盖到全省所有行政村。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乡村医生的津贴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向边远山区倾斜。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平均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从2005年1月开始,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每月按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经费筹集:省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县(市)、人均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县和成建制改区之前享受转移支付的市辖区,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人均财力1?5万元到2万元的县(市),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补助;市辖区和人均财力2万元以上的县(市),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补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形式补助给有关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具体经费分担比例由设区的市政府确定。厦门市补助标准由厦门市政府确定,经费自行负担。
四、享受政府津贴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卫生所建设基本标准》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能让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对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将其名单及承担的工作任务予以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转、确认。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津贴的待遇。
五、津贴发放办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办法,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转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统筹分配。为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足额发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将津贴直接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解决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津贴问题,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此项目列入日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提高乡村医生的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市、县承担。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医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村卫生所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个村卫生所。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要做到资金使用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津贴待遇的范围。
(四)落实优惠政策,扶持村卫生所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确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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