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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5〕64号
  • 【发布日期】2005-05-24
  • 【生效日期】2005-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环发〔2005〕64号)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富士施乐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申请和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富士施乐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希望你公司再接再厉,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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