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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
  • 【发布日期】2005-05-24
  • 【生效日期】2005-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9号

关于开展摩托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




为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的排放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下同)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2002) 、《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怠速法)》(GB 14621-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6169-2005)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二、所有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制订本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凡未经备案的车型将不予型式核准。《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编写要求见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2005年9月1日起,受理摩托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摩托车生产企业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所有车型《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申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中未包括的车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其型式核准。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未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备案的拟进行型式核准的摩托车车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不予型式核准。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提出备案意见。

四、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并对产品的环保生产一致性进行检查,保存和记录质量控制与检查结果。

五、生产企业应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摩托车环保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抽样检查,并于3个月内通报抽样检查结果。抽样检查办法见附件三。产品被公众举报或投诉涉及环保生产一致性问题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性抽样检查。

七、凡产品抽样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车型的生产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见附件四。对整改不合格的车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撤消该车型的型式核准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制度。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的条件、申请、批准、公告和撤消程序见附件五。

凡获得环保生产一致性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自获得免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于监督抽样检查。

九、进口车参照本公告接受环保生产一致性的监督抽样检查。

附件:1.《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编写要求
2.《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3.抽样检查办法
4.现场检查的实施要求
5.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免检规定
6.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要求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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