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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对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等7所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发函[2005]78号
  • 【发布日期】2005-06-03
  • 【生效日期】2005-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对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等7所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对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等7所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

(教发函[2005]78号)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重新申报山东经济学院国际商学院等11所独立学院的请示》(鲁教计字[2005]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申报设置的补充请示》(鲁教计字[2005]8号)和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8号文)和《教育部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教发函[2003]24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莱阳农学院海都学院、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济南大学泉城学院确认为独立学院。

二、经此确认后,我部还将按照8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已确认的独立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其办学资格进行年审。根据抽查或年审的情况,对不符合8号文规定的,将继续采取措施责令其整改或取消其独立学院的办学资格。

三、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独立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的评估意见,进一步落实8号文的有关精神,加大社会资金的投入力度,尽快充实办学条件,充分发挥优质普通高等学校的人才资源等优势,确保独立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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