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56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省城镇分步实施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省城镇分步实施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精神,根据原国家建 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公布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大中城市名单的通知》(墙办发〔2000〕06号)要求,结合《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省政府84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发〔2003〕15号)和《山西省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十五”后三年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决定用5年的时间在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
一、充分认识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现有黏土砖生产企业3494家,占用耕地约6万亩,年产标砖170亿块,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大量浪费能源和污染环境,每年因此而毁坏的耕地2万亩以上。自1997年以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工作,新型墙材迅速发展,2003年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占墙材总量的25?1%(国家“九五”规划提出的新型墙材占墙材总量应为28%)。随着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量的逐年递增,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工作对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缓解生态环境恶化、改善建筑功能,以及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努力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任务。
二、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的时间安排
(一)全省实心黏土砖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
1、按照年度逐减的原则,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农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心黏土砖的总量调控计划,逐步核减实心黏土砖生产量。在2003年实心黏土砖总量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0%,到“十五”期末,实心黏土砖总量控制在每年生产120亿块以内。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实心黏土砖生产企业,严禁在耕地上建砖瓦窑取土烧砖。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实心黏土砖厂的,由各级墙改办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进行查处,并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停产停业。
2、对现有的实心黏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整顿。各市、县(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实心黏土砖(瓦)生产企业应于关闭;国家明令禁止的砖瓦小土窑、小立窑以及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能耗高、污染严重的18门(含18门)以下简易轮窑应予强制淘汰;对于量大面广的乡镇砖瓦企业,处于高岗丘陵地的,应尽快转产高孔洞率的黏土多孔砖(空心砖),处于平原和占田毁地的,应立即取缔和关停,发展非黏土制品;加大对沿河、沿国道、沿风景区边实心黏土砖关停复耕力度。同时,要限制淘汰新型墙材中规模小、装备水平低、工艺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质量低劣的企业和产品。
(二)自2003年6月30日起,全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分期分批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1、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249号)要求,太原市2004年底必须实现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2、我省除太原市、吕梁市外其他9个地级市的下列15个市辖区、3个县(市)和2个开发区的规划区范围内,2006年12月31日前限时禁用实心黏土砖。具体是:
大同市:城区、矿区、新荣区、南郊区;
朔州市:朔城区、怀仁县;
阳泉市:城区、郊区、矿区、开发区;
忻州市:忻府区;
晋中市:榆次区、开发区;
长治市:城区、郊区、潞城市;
晋城市:城区;
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
运城市:盐湖区。
3、下列13个县(市)和吕梁市离石区的规划区范围内,2007年12月31日前限时禁用实心黏土砖。具体是:
忻州市:原平市;
晋中市:介休市、平遥县;
长治市:襄垣县;
晋城市:高平市;
临汾市:霍州市、洪洞县;
运城市:河津市;
吕梁市:离石区、汾阳市、孝义市;
朔州市:平鲁区、山阴县、应县。
4、其他县也要按照国家墙改政策并参照其他先进省市的做法,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实现限时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一)充分发挥政策调控和引导作用。
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省、市、县(市、区)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把政策落到实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为推动墙材革新建筑节能而采取的一项重要调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缓、免。征收的专项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三方面:一是对新型墙材示范生产企业的投入;二是对新型墙材示范建筑工程的投入;三是对新型墙材配套应用技术研究的投入。各级墙改办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制度,切实把专项基金管好、用好。
(二)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严格限制实心黏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要加快实心黏土砖厂的技术改造,各级计划、经济、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大力支持实心黏土砖厂的技术改造。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具体要求,认真整顿现有的实心黏土砖生产企业,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对全省实心黏土砖生产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以适应墙体材料革新的需要,增强企业生存发展能力。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限制实心黏土砖的使用方面,采取有利措施,逐步在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心黏土砖生产企业土地使用的管理,逐年核减生产用地。对已停产或淘汰的实心黏土砖厂占用的土地,不再利用的要限期复垦。
(三)积极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1、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按照优化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功能的要求,依照《山西省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十五”后三年发展规划》,确定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要研究开发有利于改善建筑环境、提高施工效率、节能、节土、利废、保护环境的轻质、高强、多功能、复合型新型墙材。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和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和施工规程、规范、通用图集,验收质量标准、标准定额等,使新型墙体材料能更好地运用到建设工程中,满足改善建筑功能和提高建设质量的要求。
3、各级墙改办要抓好新型墙材应用示范工作,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建设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新墙材项目。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环境的实际情况,发展2-3个,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新型墙材示范企业。保证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后建筑市场上墙体材料产品的充足供应。同时,各级墙改办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具有推广意义的示范建筑工程,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利用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集中资金安排一批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有本地区特色的建筑示范工程(项目),以点带面推动新型墙材的建筑应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墙改目标管理。
各级政府应把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市政建设考核体系以及市政项目审批程序,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经济、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力度,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墙改办要按照各级政府部署,认真抓好禁止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把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工作纳入经济结构调整和调产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强化政府调控力度。加大工作的力度和责任查处力度,确保我省限时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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