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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未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 【发布日期】1990-05-02
  • 【生效日期】1990-05-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未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未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1990年5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三条和《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场所和路段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迎宾馆:友谊路由宾友道至宾馆南道路段,宾馆南道由友谊路至宾馆西路路段,宾馆西路由宾馆南道至宾水道路段,宾水道由宾馆西路至紫金山路路段,紫金山路由宾水道至气象台路路段,气象台路由紫金山路至平山道路段,平山道由气象台路至贵州路路段,贵州路由平山道至吴家窑大街路段,围堤道由贵州路至马场道路段,马场道由围堤道至宾馆路路段,宾馆路由马场道至宾友道路段,宾友道由宾馆路至友谊路路段,以及上列路段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天津机场、火车站、天津港(包括港埠三公司和新港船闸)、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距离三百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含水上);
中心广场:由解放桥至北安桥的海河东路路段;
解放北园地区:台儿庄路由太原道至大光明桥路段,曲阜道由大光明桥至建设路路段,建设路由曲阜道至烟台道路段,烟台道由建设路至大沽路路段,大沽路由烟台道至太原道路段,太原道由大沽路至台儿庄路路段,以及上列路段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和平路:由赤峰道至南马路路段;
滨江道:由南京路至张自忠路路段。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规定第一项划定的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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