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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永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201号
  • 【发布日期】2005-06-03
  • 【生效日期】2005-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永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永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5]20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桃城等八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泉政地〔2005〕17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永春县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方案,将136.8204公顷土地(其中耕地78.5682公顷)列入规划建设区,并相应修改永春县及岵山、桃城、石鼓、东平、东关、下洋、湖洋、坑仔口等八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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