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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13号
  • 【发布日期】2005-06-17
  • 【生效日期】2005-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5]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河砂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河砂开采涉及河势稳定,事关防洪、供水、航运和沿岸相关建筑设施的安全,必须加强管理。特别是当前我省已进入主汛期,在一些地方的部分河段,非法采砂、滥采乱挖、弃渣成堆的现象相当严重,直接危及河道行洪和江河航运安全。为切实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河砂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砂不当或失控势必破坏河势稳定,造成河流水速加快、河床冲刷下切,直接导致堤基、岸基、桥基淘空,甚至堤岸崩塌,从而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和江河航运,危及安全。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无序采砂的危害性,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强整治,以维护正常有序的河道采砂秩序。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国土资源、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配合,相互支持,增强合力,建立协作互动机制,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管。

三、划定禁采区,加强禁采管理

各市、县、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结合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对管辖区域内因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和桥梁涉河工程安全的河段,进行全面调查,严格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树立警示标志,通过当地新闻媒介或以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同时,要通过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办法,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举报制度,加大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对在禁采区内、禁采期内采砂的,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

四、对可(限)采区要严格依法管理

各市、县、区要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严格划定可(限)采区。对可(限)采区要全面实行年度采砂总量控制、采砂船只数量控制的“双控制”办法,对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业主、船只要全面执行定作业范围、定作业方式、定作业时间、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的“五定”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加大巡查和检查力度,加强对可(限)采区现场的监管,对不按“五定”要求采砂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及暴力抗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河道采砂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五、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为了确保度汛安全,省里将由省水利厅牵头,国土资源、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参加,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全省河道采砂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赛江、木兰溪等中下游河段采砂情况。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尤其是禁采河段、流经城区的河段、险工隐患多发的河段、行政区域交界河段的河道采砂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设区市政府要将本辖区内专项检查情况于7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水利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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