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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 【发布日期】2005-06-19
  • 【生效日期】2005-06-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公告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略)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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