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5〕72号
- 【发布日期】2005-06-20
- 【生效日期】2005-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仪表七厂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换发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仪表七厂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72号)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仪表七厂:
你单位《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报告》(自仪七(2004)字第006号)和《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更换申请报告》(自仪七(2004)字第007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单位提交的安全2、3级调节阀的设计和制造资格申请书及相关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依据审查结果,我局认为你单位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现批准你单位的换证申请,向你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5)0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5)02号)。你单位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1.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表一和表二内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2.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及法规。
3.必须严格遵守《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4.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5.从事核承压设备活动时必须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6.必须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核安全法规标准要求的设备鉴定。
7.必须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8.必须保证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是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附件:表一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仪表七厂核级阀门设计活动范围表
表二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仪表七厂核级阀门制造活动范围表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表一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仪表七厂核级阀门设计活动范围表
设备类型 | 设 备 | 核安全 | 公称 | 设计 | 使用 | 适用 | 设计活动 | 设计活动 | 备 注 |
名 称 | 级 别 | 通径 | 压力 | 温度 | 介质 | 深 度 | 完成形式 | ||
mm | MPa | ℃ | |||||||
阀门 | 气动、电动 | 2 、 3 级 | 5 ~ 250 | ≤ 17.5 | ≤ 350 | 硼水 | 施工设计 | 设备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设计验证文件 | 外协的项目有: |
单座调节阀 | 设计验证 | 1. 抗震鉴定 | |||||||
2. 抗辐照和 LOCA 试验 | |||||||||
气动、电动 | 32 ~ 200 | 3. 热态回路试验 | |||||||
套筒调节阀 | 4. 热老化和机械老化试验 | ||||||||
气动、电动 | 25 ~ 350 | ||||||||
偏心旋转 | |||||||||
调节阀 |
表二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仪表七厂核级阀门制造活动范围表
设备类型 | 设 备 | 核安全 | 公称 | 设计 | 使用 | 适用 | 制造活动范围 | 备 注 |
名 称 | 级 别 | 通径 | 压力 | 温度 | 介质 | 及完成形式 | ||
mm | MPa | ℃ | ||||||
阀门 | 气动、电动 | 2 、 3 级 | 5 ~ 250 | ≤ 17.5 | ≤ 350 | 硼水 | 根据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实施阀门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并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试验和检测项目 | 外协的项目有: |
单座调节阀 | 1. 铸锻件 | |||||||
2. 电动执行机构 | ||||||||
3. 超声波检验和射线检验 | ||||||||
4. 波纹管密封焊 | ||||||||
气动、电动 | 32 ~ 200 | 5. 力学性能试验 | ||||||
套筒调节阀 | 6. 部分元素的化学分析 | |||||||
气动、电动 | 25 ~ 350 | |||||||
偏心旋转 | ||||||||
调节阀 |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