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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禁毒的通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5〕118号
  • 【发布日期】2005-06-24
  • 【生效日期】2005-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禁毒的通告

关于禁毒的通告

(汕府〔2005〕118号)




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毒品泛滥,贩毒、吸毒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家庭和睦。为切实推进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开展,依法严惩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身禁毒人民战争,主动支持、协助、配合禁毒职能部门和政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坚决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有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违法犯罪人员、负案在逃人员、服刑脱逃罪犯、劳动教养脱逃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严厉查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原材料或配剂进出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配剂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八)有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毒瘾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视情决定让其在强制戒毒所外实行限期戒毒;逾期拒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一律送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或限期戒毒期间仍然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依法送戒毒劳动教养。

四、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负案在逃人员以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有关人员投案自首和主动登记,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和负案在逃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旅馆、娱乐服务场所、出租屋业主及从业人员对场所内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窝藏、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并给予奖励。知情者可向以下单位举报:

1、汕头市禁毒办公室,电话:8275676;

2、汕头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110;

3、汕头市公安局缉毒大队,电话:8277921。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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