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石家庄市
- 【发布文号】石政办发〔2005〕35号
- 【发布日期】2005-07-06
- 【生效日期】2005-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石家庄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邀请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邀请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的意见
(石政办发〔200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现就邀请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邀请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的重要意义邀请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是我市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实现,而且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使市政府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2004年以来,市政府本着突出重点、积极探索、稳步实施的原则,邀请部分市民代表旁听了市政府的有关会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这项工作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有的部门对邀请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比较被动;有的仍习惯于传统的方式,以种种理由不愿意公开有关会议的内容;还有的存在形式主义的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妨碍了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做好邀请公民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的工作。
二、邀请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邀请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市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邀请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要坚持合法、有序、实效的原则。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会议,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原则上应邀请公民旁听;邀请公民旁听市政府会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政府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反馈。
三、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的形式与内容研究部署涉及下列内容、且非涉密事项的市政府全体会、市政府常务会或专门工作会议,可邀请公民旁听。(一)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二)经济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三)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四)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行政规章;(五)其它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旁听人员的条件与确定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持有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都可以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可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公告的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提出旁听申请;也可以由市政府办公厅委托有关机关、团体和其它组织推荐。
五、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的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时,应明确是否邀请公民旁听的意见。在会议召开前,会议主办单位可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或通知相关单位推荐旁听人员。旁听人数应根据会议内容、形式确定,一般控制在10人左右。经审核确定参加旁听的市民代表,应按规定的时间到会议主办单位领取旁听证。安排有公民旁听的会议,会场设旁听席位。会议主办单位要在会前10分钟引领旁听市民代表在指定席位就座。会议期间,旁听会议的人员不得发表个人意见。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单位应组织旁听会议的市民代表进行座谈,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会议有关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收回旁听证。对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对应予以采纳的,要及时研究办理,并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反馈。。
六、几点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对邀请公民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的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尤其是在研究部署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密切的事项时,会议主办单位要将邀请公民旁听,作为一项重要事项,在每次会议的准备工作中,明确专人认真审核有关会议内容,防止出现泄密现象;在组织旁听会议市民代表座谈时,认真记录,及时研究,做好答复反馈工作。市政府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监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旁听会议的市民代表应认真遵守会场纪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围绕会议内容和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影响会议秩序的,会议工作人员可劝其退场,并收回旁听证。
(三)公民旁听市政府有关会议的费用自理。
二○○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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