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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12
  • 【生效日期】2005-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管理部门: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5]35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未按照通知要求将本地区大型内资流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大型内资流通企业和所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以再投资形式设立的商业企业,下同)的经营状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

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定期了解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和发展情况,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此要高度重视,对工作进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和市场运行监测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共同为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创造条件。

二、深入企业,认真部署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重点流通企业建议补充名单》(包括尚未列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的大型内资企业和部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见附件)和所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店铺和分支机构进行核实,将它们全部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范围,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4-2006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运发[2004]483号),于2005年7月20日前按原定程序在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中注册。其中,批发零售法人企业填报《重点流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企业1表)和《重点流通企业综合情况统计半年(年)报表》(企业2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店铺和分支机构填报《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类值统计月报表》(销售1表)和《重点流通企业商品零售数量统计月报表》(销售2表);餐饮企业填报企业1表、企业2表和《餐饮等行业重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月报表》(经营1表);企业集团填报《重点流通企业集团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集团1表。填报年报的企业先补报2004年年报,自2005年7月20日起按报表制度规定时间填报;填报月报的企业自7月20日起填报上月数据,以后每月按报表制度规定时间填报,其中,实行连锁经营的便利店和其他规模较小的单店可由总公司或分公司统一填报,填报范围只包括坐落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店铺,总公司与各店铺、分支机构之间要做好衔接工作,避免重复和遗漏。各地要及时掌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发展动态,及时将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被外资企业并购的商业企业纳入监测范围。

三、措施有力,抓出成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动员工作,对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的企业要予以表扬,并在信息服务、媒体宣传、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拒报或屡次迟报信息的企业,要按照商运发[2005]35号文件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反映,提请统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各级统计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重点流通企业监测工作,认真依法处理拒报信息或屡次迟报信息行为。各地市场运行监测职能部门要定期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报送信息情况反馈给当地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要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报送信息情况依法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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