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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86号
  • 【发布日期】2005-07-13
  • 【生效日期】2005-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持续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
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重点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等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淘汰落后生产线,坚决关闭小造纸厂等“十五小”和小钢铁厂等“新五小”企业。二是重点整治黄河兰州、白银段和黑河、石羊河、渭河、泾河等重点流域以及兰州、白银、金昌、嘉峪关等重点城市内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陇南尾矿坝的安全运行问题。三是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四是整治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城市污水厂不正常运行等问题。五是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重复上访的挂牌督办案件。
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重点监控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

二、组织领导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建立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的检查、验收。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环保局局长赵伟民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孟祥生、省经委于光明、省监察厅蒲志强、省司法厅张克年、省政府国资委林维邦、省工商局张汉文、省安监局齐永刚、省环保局杨桦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桦同志兼任。
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要定期报送当地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二)加强考核,强化责任。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重点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并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认真组织落实。
(三)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经委等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取缔或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取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大案要案。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重点督办省级挂牌督办案件、重点信访案件和省级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地要确定本地区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对历年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未落实的,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备案。对逾期完不成挂牌督办问题整改任务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确定宣传重点,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六)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7―8月)。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历年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并于8月底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整改阶段(8―10月)。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地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要组织对各地重点问题进行督查和暗查。
(三)验收阶段(11月)。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0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组织进行考核验收。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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