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5〕129号
- 【发布日期】2005-07-14
- 【生效日期】2005-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通知
(汕府〔2005〕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审计监督条例》)已经2005年4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审计监督条例》是全面落实《审计法》,结合汕头实际制定的一部规范特区审计工作的法规。《审计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审计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完善审计监督机制的重要标志。对于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任务,推进审计工作深入开展,发挥审计监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证《审计监督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审计监督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切实加强对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审计监督条例》,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监督,共同维护财经秩序,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各级审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审计监督条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政府和审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审计监督条例》的宣传工作。审计机关要作为“五五”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宣传,使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都了解掌握《审计监督条例》,增强审计监督的意识,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审计工作,从行动上支持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做好《审计监督条例》的实施工作
做好《审计监督条例》的实施工作,不仅审计部门要依法审计,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与审计机关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1、关于预算编制审计问题。审计机关对预算编制的审计,要落实程序、时间、内容。由市法制局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2、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问题。按《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今后凡新签订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应增加“如审计机关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条款,建设、水利、城建、公路以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及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审计机关制订审计项目计划后要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列入计划的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编出后,应当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理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实施。
4、关于案件移送问题。监察、司法等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对审计部门移送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做出处理,不断探索协作的新路子。
三、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规范财务工作和行政行为
审计机关是专司经济监督的部门,被审计对象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提供财政、财务收支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允许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更不允许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各级各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理解审计,关心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审计监督。对出现干扰审计执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执行,对拒不执行和执行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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