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呼兰河城区段河道及堤防整治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请示的批复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5〕29号
  • 【发布日期】2005-07-22
  • 【生效日期】2005-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呼兰河城区段河道及堤防整治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请示的批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呼兰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呼兰河城区段河道及堤防整治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请示的批复

(哈政综〔2005〕29号)




呼兰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确定呼兰河城区段河道及堤防整治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请示》(哈呼政呈〔2005〕13号)收悉,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00〕20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区建议的由哈尔滨市双来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组建“呼兰河城区段河道及堤防整治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意见,任命杨双来为法人代表,呼兰区水务局为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你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充实调整法人单位人员结构,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要认真履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职责,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此复。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2.项目法人职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