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8〕15号
- 【发布日期】2008-02-28
- 【生效日期】2008-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国核安函〔2008〕15号)
各有关单位:
2008年2月14日至15日,我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了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文件(《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和《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的审评结论,及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结论。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纪要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国家核安全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8年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第二次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会议于2008年2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的议题是审议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文件(《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和《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的审评结论,及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结论,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
专家委员会32名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福建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及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名单见附)。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及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就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文件和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的审评及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报,专家委员会委员就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关于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文件的审评
(一)《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质量保证大纲(设计和建造阶段)》和《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阶段)》的总体审评结论是合适的。
(二)建议如下:
(1)辐射屏蔽设计的校核问题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应结合我国运行核电厂辐射防护和参考核电厂屏蔽设计的经验,提出福建宁德核电厂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建议值,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翻版加改进核电厂的具体特点,对所提出的辐射防护分区边界值进行屏蔽设计校核。
(2)余热排出系统入口管线存在死管段现象问题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应尽快调研国内外核电厂对同类问题的设计和处理方式,提出相关改进方案,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3)应急撤离的问题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应从核电厂事故的演变势态、气象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应急计划策略,对应急撤离方案作进一步深入分析。
(4)放射性废物最小化问题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应尽快提出福建宁德核电厂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技术方案。
(三)委员们呼吁政府主管部门应尽早落实区域性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建设。
二、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一、二号机组选址阶段文件的审评
(一)《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总体审评结论是合适的,未发现影响厂址可接受性的问题。
(二)《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总体审评结论是合适的,符合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三)建议如下:
(1)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应根据事故的演变势态、气象及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应急响应策略,考虑各种应急撤离方案,保证应急计划的有效性。特别是对于小麦村的人员应制定完善可行的应急方案。
(2)在核电厂选址阶段,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对于两台M310机组正常排放的辐射影响,应采用CASEA源项+CASEB源项进行评价。
(3)关于竖向地震动的影响,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应结合弥散地震产生的竖向地震动对电厂的抗震设计进行校核。
(四)委员们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弥散地震评价的研究,并结合新的地震安全评价技术,修订和完善我国的核动力厂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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