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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然橡胶(期货)检验细则(试行)
  • 【发布单位】上海期货交易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26
  • 【生效日期】2005-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然橡胶(期货)检验细则(试行)

天然橡胶(期货)检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期货交割货物品质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品质检验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天然橡胶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联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交割品质检验业务依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期货交割的天然橡胶品质检验。

第二章 检验流程

第四条 检验机构受理报检

(一)申请用于期货交割的天然橡胶品质检验的法人(即申请人)在申报检验时必须提供由指定交割仓库出具的《期货交割货物堆放情况表》,其中必须注明入库时间、货物产地、生产年月、堆存货位。

(二)申请人必须填写质检机构制作的期货交割委托检验确认书并盖公章,以书面形式向质检机构提出期货交割货物品质检验委托申请。

(三)申请人必须是货主。申请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货物入库后向质检机构申报办理期货交割检验业务。代理人在申请报检时必须提供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实施检验

(一)质检机构对所申报货物的品质检验仅实施一次抽样检验。

(二)质检机构接受报检后确定取样日期并通知申请人,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到存货地点核实委托检验确认书与《期货交割货物堆放情况表》,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检验人员有权终止检验,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经核实报检单据与货物相符后,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确定检验批次,即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须分若干批次检验。

第六条 检验方法

(一)国产一级标准橡胶(SCR5)仓库取样按GB8083-87执行。

(二)将混合大样按GB/T15340-94的方法进行均质化混合并制成该批试样。

(三)国产一级标准橡胶(SCR5)品质项目的检测按GB/T8081-1999执行。

(四)进口3号烟胶片(RSS3)的品质检验按《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1979年版)要求执行。

第七条 检验结果的评定

(一)国产一级标准橡胶(SCR5)的评定

每检验批次标准橡胶所抽取的混合样,按GB/T8081-1999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各质量项目的结果,必须全部符合GB/T8081-1999标准橡胶规格级别的极限值要求。

(二)进口3号烟胶片(RSS3)检验批品级评定

进口3号烟胶片(RSS 3)的品质检验及结果的评定按《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1979年版)执行。

第八条 出具品质检验报告

(一)质检机构自现场抽样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品质检验报告(一份正本和若干副本)。

(二)天然橡胶品质检验报告内容(见附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经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天然橡胶质量检验机构(联合)。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0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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