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