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29
- 【生效日期】2005-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5〕8号)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范本市高等学校的学分制收费管理,本市统一制定了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已由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应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若老生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每学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原学年的学费总额。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但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收费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实施教学的行为。
二、收费管理
学校须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退修课程的退费办法由学校制定。
三、报批程序
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制定具体学分制收(退)费方案。2005年前(含2005年)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在8月20日前向市教委提出方案;2006年起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在每新学年的3月底前向市教委提出方案,由市教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四、收费公示
学校应对经批准的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学分制收费管理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五、各类公办高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育无关的其他开支。
六、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高等学校。
七、本办法自2005学年起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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