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5]22号
  • 【发布日期】2005-08-02
  • 【生效日期】2005-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2005]2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意义。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基本信息,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因此,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组建强有力的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我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都要成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村民委员会要成立普查小组,村民小组要设专人负责。农林牧渔场要成立普查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三、确保农业普查经费到位。这次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将地方负担的农业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农业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调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和支持农业普查工作,把农业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五、组建过硬的普查队伍并做好普查人员培训工作。各地要选调政治素质高、具有会计或统计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人员,组建专业普查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六、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使农业普查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为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按照国家规定的普查内容和时间开展工作。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内容包括6个方面: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八、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依法开展农业普查。凡是我省符合普查对象条件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