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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780号
  • 【发布日期】2005-08-08
  • 【生效日期】2005-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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