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09
- 【生效日期】2005-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粮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粮食局关于早籼稻收购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早籼稻收购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省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号)精神,切实做好夏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现就早稻收购中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稻谷国家标准GB 1350-1999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稻谷标准中出糙率为定等指标,水分、杂质、整精米率等为限制指标。对粮食收购中有些限制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应按2001年11月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执行,通过扣量扣价的办法来进行调整。即:
水分:对实际水分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扣量。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且早籼稻谷的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
二、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在稻谷主产区,粮食收购企业应按照稻谷国家标准配备所需的检验仪器和设备,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各收购站点应当在显要位置公示所收购粮食的质量标准、价格和国家规定的扣价扣量办法,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备和摆放各等级标准样品实物。
三、在稻谷收购前应做好质量调查工作。各省应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国粮发[2005]69号),认真做好稻谷质量调查工作。在各收购站点应当公示所在县乡的稻谷质量调查结果,向农民说明当地主要品种的质量状况,以减少收购现场检验工作的压力。在收购验质过程中农民对质量判定结果有异议时,必须用仪器进行检验复核,确保粮食收购工作准确、快速、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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