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86号
- 【发布日期】2005-09-21
- 【生效日期】2005-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2005至2006年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2005至2006年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关于2005至2006年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2005至2006年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现就2005年至2006年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大力推进建筑节能
(一)编制《“十一五”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专项规划》、《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研究起草《天津市建筑节能条例》,制定2005年到2006年近期实施计划,各专项规划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二)加大节能设计标准宣传贯彻力度。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5年建设部公告第319号)和天津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加大执行力度。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推动我市实施节能工作。第一阶段,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区县政府所在地的新建住宅全部执行65%节能标准。第二阶段,从2005年底开始,全市商贸、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要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第三阶段,从2007年开始,建制乡镇新建商品住宅和集资建设住宅实施三步节能标准。
(四)结合小城镇建设,各区县要根据自身特点,加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的利用,发展一批太阳能住宅,利用太阳能技术采暖、供热、发电。
(五)进一步推行住宅供热单户循环、分户计量工作。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原则,搞好试点,逐步推广。鼓励燃气冷、热、电三联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加强对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发布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强化建筑工程的监理和监督。实施节能专项验收制度,未经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工程,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备案。
二、积极建设节地建筑
(七)大力发展节省土地型住宅。要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的程度。大力发展中高层住宅,提高容积率。今明两年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要占新建住宅的25%;“十一五”末期达到35%。滨海新区和外环线以外区县建成区,“十一五”期间中高层住宅占新建住宅总量的25%。
(八)引导住宅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小户型住宅,提高小户型住宅的实用性、功能性,搞好居室的内部划分,突出采光、空间通风效果。
(九)严格执行《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严禁在外环线以内和滨海新区使用粘土砖。扩大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从2006年3月1日起区县建成区所在地商品住宅和集资建设的住宅一律禁止使用粘土砖。
三、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十)加快再生水厂建设,提高中水利用率。今明两年计划建成咸阳路和北仓两座中水厂,铺设中水干网600公里。到2006年底,将中水生产能力由5万吨提高到19万吨。按照“十一五”规划,我市将建成东郊、双林等6个中水厂,中水供水能力达到46万吨/天,铺设中水干网1300公里,使中水管网基本覆盖外环线以内地区。
(十一)严格执行分质供水设计,实行新建住宅中水管入户。大力推广节水型器具,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未使用节水器具的工程不予备案。
(十二)扩大中水使用范围。今明两年凡在中水供应区域内的绿化用水、施工用水、景观用水、集中供热一次充水等用水项目都要使用中水。
(十三)加快旧管网改造,降低漏失率。要加大检测、维修的力度,对破损管网及时更新改造,坚决控制跑冒滴漏。到2006年底,将自来水管网漏失率控制在16%以内,比2004年降低2.7个百分点。到“十一五”末期要控制在12%以内。
(十四)合理确定中水价格。运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中水,提高中水利用率,节约自来水。
四、积极推进建筑节材
(十五)积极开展建筑垃圾的回收和利用。充分利用拆迁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混凝土、废砖瓦等建筑垃圾,替代建筑材料骨料和道路材料。从税收政策上支持利废产品的推广使用。
(十六)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力度。扩大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规模,推广使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块、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功能轻质(复合)墙板等新型墙体。
(十七)加大商品混凝土在工程中的应用。扩大商品混凝土使用区域和应用范围,外环线以内和区县建成区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在中高层住宅、大型公建和桥梁工程建设中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以确保工程质量。市和区县两级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和浇注质量的监督。施工企业要做好进场混凝土复试,对不合格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吊销资质。
(十八)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今明两年全市散装水泥年使用量要达到1600万吨,年使用率达到61%以上。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进市水泥的管理,防止不合格水泥进入施工现场。
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十九)中心城区以快速公交线网为骨架,调整完善公交线网。到“十一五”末期,公交线网密度由“十五”末期的每平方公里1.5公里发展到每平方公里2.6公里,万人拥有公交车15标台,规划建设公交首末站90处。推进公交向各郊县延伸,建设71条郊县公交专线,新增公交长度2421公里。到2010年,城市公交覆盖全市域,中心城区到各区县、区县之间、区县政府所在地与各乡镇形成完善的公交系统。
(二十)大力发展环保型、节油型车辆,淘汰高耗油车辆。“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加大公交车辆的更新力度,更新车辆4000部。到2007年底,环保型、节能型车辆占全市公交运营车辆的比例要达到70%,“十一五”末期达到100%,使公交运营车辆平均百公里油耗由2004年底的26.2升下降到23.6升,降低10个百分点。
(二十一)发展轨道交通。2005年建成地铁一号线,计划2008年地铁二号线、三号线、津滨轻轨(9号线)建成通车,通车里程130.2公里,年客运人次6.16亿次,实现轨道交通分担率9.5%。
六、培育建立一批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基地
(二十二)针对我市软土地基和地下水丰富的特点,研究开发复合地基加固技术及强夯、预压、深层搅拌和地下水防治等地基处理新技术、新工艺。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研究开发高性能混凝土,为大型市政建设项目、高层建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提供可靠的保证;按照建筑节能标准,研究开发中空玻璃、热反射玻璃、低辐射膜玻璃、阳光控制膜玻璃和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型产品,培育节能材料测试基地;结合推进住宅产业化,研究开发住宅通用部品的专业化、工厂化生产,完善住宅建筑体系配套技术,形成新型住宅结构体系;加强中水技术标准的研究,建立具有一流水平的中水研究试验检测基地。
(二十三)组织科技骨干,加强钢结构、预应力技术和高强混凝土等专项技术的研究,使科技成果及时得到推广应用。科研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企业,为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提供技术支撑,构筑我市建筑技术科技研究骨干体系。
七、加强领导,常抓不懈
(二十四)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进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建委建立资源节约和建筑节能工作推动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各区县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推动节约工作的落实。
(二十五)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到2007年底,培养百名各学科专业技术带头人,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到2007年,每年全员培训率达到85%以上。
(二十六)加大建筑节能监察力度。有关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有关建筑节能管理和技术规定严格执法,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依法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七)完善资源节约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定期发布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公告和淘汰的落后产品、高能耗建材及设备公告。建立和完善施工图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告知性备案,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进场检验复试,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监管实施环节的问责和督查,注册人员继续教育节能专项培训,节能施工、监理、检测专项资质管理,节能工程质量专项检查,从事建筑节能监督、监理人员执证上岗,节能建筑的认定和标识,建筑节能统计报告等十项制度。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不断深入发展。
(二十八)加强节能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的宣传活动,宣传资源节约的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先进单位与个人的事迹,对严重浪费资源的现象进行曝光。要通过开展宣传月等形式普及建筑节能知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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