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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假借环保总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463号
  • 【发布日期】2005-08-10
  • 【生效日期】2005-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假借环保总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假借环保总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

(环办函〔2005〕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根据一些地方和单位反映,近期又不断有人假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或总局领导亲戚朋友的名义,给基层环保部门及总局所属单位的负责同志打电话,以处置突发情况需用钱或物品为由骗取钱财或推销商品,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给总局领导和总局机关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制止假借总局领导名义从事欺诈行为,总局办公厅已两次下发了关于制止假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名义行骗的通知(环办〔2000〕89号和环办函〔2001〕166号)。现再次重申,总局领导从未同意或授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地方环保部门和总局所属单位借要财物和推销任何商品。请各级环保部门和总局所属单位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有人假借总局领导或总局其他工作人员名义索取钱财、推销商品,请及时与总局联系,也可直接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并抄报我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值班室电话:(010)66556006

以上通知,请向基层环保部门传达。


二○○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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