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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2005年早籼稻收购整精米率控制指标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12
  • 【生效日期】2005-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粮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2005年早籼稻收购整精米率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2005年早籼稻收购整精米率控制指标的通知




江西、安徽、湖南、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1301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早籼稻收购中执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电[2005]15号)精神,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标准,切实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现就适当调整早籼稻整精米率控制指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早籼稻收购入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稻谷质量标准。要依据出糙率公平定等,水分、杂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依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进行扣量、扣价。

二、适当调低2005年早籼稻收购整精米率控制指标。现行早籼稻整精米率控制指标是在2001年实施的,当时早籼稻已退出了保护价收购范围,国家对早籼稻的整精米率指标提出了与中晚籼稻一样的要求。根据早籼稻主产省反映,早籼稻整精米率客观上低于中晚籼稻。为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各早籼稻主产省抽样调查结果,暂定今年早籼稻收购的整精米率控制指标由低于50%扣价,调整为低于44%扣价,大于44%(含)的不扣价,即早籼稻整精米率低于44%的,按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规定的扣价原则进行扣价。

三、自接到此通知之日起,各省要认真向广大粮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前段早籼稻收购中已经执行整精米率低于50%扣价的,按新的控制标准将所扣价款如数退还给农民。

四、请将调整后整精米率指标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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