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的答复
  •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函[2005]209号
  • 【发布日期】2005-08-12
  • 【生效日期】2005-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的答复

民政部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的答复

(民函[2005]209号 2005年8月12日)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请示》(鄂民政函[2005]1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华侨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这里的“有效护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中国公民持有的入境证件。目前,旅居海外的台胞来祖国大陆均需到我驻外使、领馆领取旅行证。凭旅行证入境。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与护照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请示》(略)

二ΟΟ五年八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