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函[2005]209号
- 【发布日期】2005-08-12
- 【生效日期】2005-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的答复
民政部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的答复
(民函[2005]209号 2005年8月12日)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请示》(鄂民政函[2005]1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华侨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这里的“有效护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中国公民持有的入境证件。目前,旅居海外的台胞来祖国大陆均需到我驻外使、领馆领取旅行证。凭旅行证入境。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与护照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刘明与侨胞吕春蓉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请示》(略)
二ΟΟ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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