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5〕71号
- 【发布日期】2005-08-18
- 【生效日期】2005-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陕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陕西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陕西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要求和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制定的《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精神,省交通厅等8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陕西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陕西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建立顺畅、便捷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支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提高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效率,以快捷、顺畅、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全面建设我省以果品为主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支持、促进全国“绿色通道”的形成和畅通。
二、建立省及省际间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鲜活农产品 “绿色通道”网络
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之规定,以及国家“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规划和我省已开通省内果品“绿色通道”的实际,为促进我省与周边相邻省区鲜活农产品流通,开通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我省果品运输网络。
1?按照国家有关“绿色通道”规划,在我省境内G210 (石拉点不素―铁匠垭)、G310(潼关―西安)、G312(西安―凤翔路口)公路线上,建立我省境内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详见附表)
在上述国家“绿色通道”线路上,由交通部门设置样式统一的标识标志(注:标识牌为绿底白字,形状为长方形,尺寸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关于指路标志的规定执行),方便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选择出行。
2?鉴于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我省已开通果品“绿色通道”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执行我省现行果品运输政策, 在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外,建立并完善我省果品运输网络。(详见附表)
(二)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1?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全国“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
2?我省果品运输网络内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是指省政府《关于开通‘果品绿色通道’的通告》(陕政发〔2004〕40号)确定的我省的五类果品,即:苹果、梨、枣、猕猴桃和柑桔。
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绿色通道”通畅
(一)加强公路养护,确保网络畅通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保证路面质量,降低运输破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二)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
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交通、公安部门要在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内,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简易程序给予当场处罚并及时放行。
(三)继续加大“绿色通道”网络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力度
省交通厅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等的要求,加大对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站卡,接受社会监督。
(四)为整车并合法载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提供便利
1?我省境内设立在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上的公路收费站,对整车(即运输车辆装载的鲜活农产品占该车核定载重量的70%以上)并合法载运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规定范围的鲜活农产品车辆(不分省内外),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经收费站检验确认后免收通行费,以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通道的便捷、高效、通畅。
2?我省果品运输网络上的公路收费站对持有省农业厅颁发统一制式的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整车(即运输车辆装载的果品占该车核定载重量的70%以上)并合法载运我省苹果、梨、枣、猕猴桃和柑桔五类水果的车辆(不分省内外)免收通行费。
3?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对不符合上述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运输免费条件,拒交、逃交通行费、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强行冲站的车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快农村公路网建设,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支持
各级政府及交通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网建设的投入,尽快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增加农村公路的通达性和通畅性,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促进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六)加强源头管理,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业户守法经营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深入主要农产品的主产区、集散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区内主要鲜活农产品的种类和流向以及长期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业户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业务和信誉档案。要加强对农户、车主和装载配货单位以及承运驾驶人员的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杜绝超载、超限等违规运输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合理装载和运输业户守法经营。
(七)采取综合措施,促进鲜活农产品顺畅流通
结合当地实际,依托区位和交通优势,围绕主导产业,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培育和发展规模化、大型化的鲜活农产品交易批发市场,逐步建成覆盖全省、确保食品卫生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安全快速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以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为依托,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及时、快速的为农民提供供需信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农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进行合理指导,保证产品适销对路。
(八)引导和培育规模化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
利用中介组织积极开拓市场,促进营销,并为农户提供技术、品种、供需信息服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产地批发市场的鲜活农产品源头卫生检疫和有害物残留检测,杜绝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进入绿色通道。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监管,构建合理的流通市场机制和结构,对鲜活农产品营销企业和营销户进行合理引导和管理,为鲜活农产品流通创造健康的流通环境。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搞好我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联合成立“陕西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保障机制,负责本辖区“绿色通道”建设的落实、保障工作。
(二)实施安排
我省建立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即行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配合全国“绿色通道”建设工作,认真落实涉及我省的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确保2005年底前,建成并启动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公路网络,完善我省果品运输公路网络。
(三)职责分工
1?省交通厅、公安厅和省政府纠风办要以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通道的便捷、高效、通畅为目标,结合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加强对路面执法的检查监督,保证“绿色通道”网络的通畅。
2?省交通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继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批发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3?省农业厅要加强和规范植物检疫证印发管理工作,公开办证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人情证”,配合和维护果品运输收费管理秩序。
4?省公安厅要积极配合交通、农业部门工作,规范执法,打击扰乱植物检疫证印发管理和公路收费秩序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运输快捷畅通。
5?省发展改革、商务、价格、财政、纠风等部门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本实施方案,依照各自职能抓好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
(四)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公安、农业、商务、发展改革(经贸)、价格、财政、纠风等部门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跟踪、监督我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各项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迎接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工作小组检查验收。
附件:陕西省境内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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