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19
  • 【生效日期】2005-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省各地的雨情信息,提高对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水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6年6月前全省要完成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点建设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加快全省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点建设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将乡镇人工雨量监测点全部改造为自动监测、自动传输的雨量监测点,尚未设立雨量监测点的乡镇要直接建成自动雨量监测点。主要江河流域、主要降水集中区、洪涝干旱灾害、地质灾害、林火灾害易发区,要加密布设自动雨量监测点。农垦、森工系统的自动雨量监测点建设要同步进行。

二、各行署、市政府要对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点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购置设备。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解决。

三、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在气象部门设立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网信息平台,协调气象、水利、水文、农垦、森工等部门定时交换雨情信息,实现雨情信息共享。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农业、防汛、防火等部门传送雨情信息,提供雨情信息服务。

四、各乡镇政府要对所属自动雨量监测点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按照气象部门的要求传送雨情数据。气象部门要对各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争取早日投入使用。建设完成后要抓紧制定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点管理办法,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乡镇自动雨量监测点正常有效运行。

2005年8月19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