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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5〕123号
  • 【发布日期】2005-08-19
  • 【生效日期】2005-08-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12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建设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农牧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二○○五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委会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建筑劳务经济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和退耕还林(草)政策的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劳务规模不断壮大。据统计,2004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完成213.8亿元,增加值完成68.42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4.7%,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农民工约21万人,其中本省建筑劳务人员约14万,约占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人数的23.3%,建筑业也已成为我省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劳务经济的发展对促进农民增收,提高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农村剩余劳动力逐年增加,尤其是东部农业区地少人多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基础薄弱,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不高,劳务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观念落后,维权意识淡薄,技能水平低等原因,我省建筑劳务的市场份额和劳务人员收入受到较大影响,成为严重阻碍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为此,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发展建筑劳务经济作为落实“三农”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工作之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劳务人员从业能力和建筑劳务组织化程度,积极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不断扩大建筑劳务规模,促进建筑劳务经济的发展。
二、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强化培训工作,提高劳务人员的就业能力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就业容量大,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力强等特点。各地要在积极做好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结构及分布状况,以我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为契机,对建筑劳务基地培训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切实保证培训工作的基本费用,并积极探索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三方共同分担培训资金的筹措机制,选择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县、乡设立建筑劳务基地。2005年,西宁市、海东地区所属各县应分别完成1个以上的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工作。到2008年底,力争全省建成50个建筑劳务基地。
在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工作中,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教学培训条件,深入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宣传工作,引导、鼓励本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提高从业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落实“培训、考核、认定”程序。
三、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高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建筑劳务企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载体,要充分发挥建筑劳务企业在提高建筑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各地要结合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大力引导和鼓励农民投资兴办建筑劳务企业,逐步将市场上松散、无序的劳务群体纳入法人化建筑劳务企业管理,同时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现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通过剥离改制,重组整合,组建劳务经营实体,或者将原综合与专业类建筑企业,整体转型为劳务企业。
为方便建筑劳务企业的设立,新办建筑劳务企业在申请《法人营业执照》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范围核定为建筑劳务分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报送资质证书申报资料起20日内应完成审批工作。
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劳动报酬的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定额管理部门要研究解决现行定额人工费中与市场价差距部分,定期发布劳务分包企业人工费指导价。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由发包劳务作业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统一办理,并承担投保费用。
从现在起,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使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基本被建筑劳务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劳务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建筑劳务推介工作,促进建筑劳务企业与劳务用工量大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立对口劳务输出关系。同时要认真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指导建筑劳务企业严格按照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劳务工作。
积极扶持和培育本地有实力的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省拓展业务,充分发挥其龙头作用,从而带动全省建筑劳务输出,促进建筑劳务经济的发展。
四、落实有关税收政策,鼓励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揽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劳务分包企业以分包的价款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为劳务分包企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劳务企业支付的农民工培训费用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认真贯彻《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切实落实对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五、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保障建筑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依法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并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劳务作业发包、不签订劳务合同、将劳务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向社会通报,并在招投标、企业资质年检、企业信用评价时作出相应处理。
各地要尽快开展对分包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探索和研究,并积极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劳务分包功能,培育和发展劳务分包市场,规范劳务分包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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