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4〕54号
- 【发布日期】2004-07-01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吉政办发〔2004〕5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内设机构调整
(一)将省政府办公厅城市经济工作调研处、农村和社会事业调研处合并,设立省政府办公厅调查研究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或参与起草有关文件、领导重要讲话等文字材料。
(二)省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省政府对地方金融业的宏观管理,协调处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负责联系国家驻我省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协调配合与信息交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服务;研究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制约发展的矛盾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承办省政府及省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职责,省金融办下设金融综合处、银行证券保险工作处、地方金融工作处,同时也是省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1.金融综合处。
研究拟订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有关金融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拟订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规定;研究分析全省金融运行情况和工作动态。
2.银行证券保险工作处。
负责联系协调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方面的工作。
3.地方金融工作处。
负责联系协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上市公司方面的工作。
经上述调整,省政府办公厅内设20个职能处(室),即:秘书处(省政府值班室)、综合一处、综合二处、综合三处、调查研究室、文电处、信息处、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建议提案工作处、驻外机构管理处、省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人事监察处(办公室)、老干部处,省政府参事室参事工作处,省金融办金融综合处、银行证券保险工作处、地方金融工作处,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综合秘书处、协调督查处。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22名(其中,省金融办行政编制15名,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行政编制12名);省政府参事室行政编制6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兼),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省金融办主任);正副处长职数5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政府参事室副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省金融办副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