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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5〕32号
  • 【发布日期】2005-08-24
  • 【生效日期】2005-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3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省建设厅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墙体材料(以下简称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感

推进墙材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是搞好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可靠保证;是建设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长期任务。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充分认识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道路,加快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步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系统的资源节约工作。

二、明确目标,大力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政策、标准和规程,保证房屋建筑使用功能、质量和室内热环境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积极开发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加快新型墙材推广应用,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坚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有机结合,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逐步向节能65%标准过渡;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和政策引导,促进新型墙材快速健康发展,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

(二)具体目标

1.“禁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

长春市(市本级,下同):2005年年底前;

吉林市:2007年年底前;

其他地级市(包括延吉市,下同):2008年年底前;

县(市):县级市及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2010年年底前;各类试点镇争取2010年年底前。

2.新型墙材发展目标。

到2010年城镇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3.推广节能建筑目标。

(1)从现在起,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严格执行节能50%设计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地级市率先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县(市)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

(2)从2006年开始全面启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改造,政府机构要率先实行办公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3)到2010年年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30%,既有公共建筑改造率达到15%。

三、主要对策与措施

1.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坚决禁止违规减、免、缓征政府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行为,加大基金收缴力度。对于各市州、县(市)擅自减免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省墙改办将依法直接追缴,所得基金全部进入省财政。二是杜绝对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低额“包税”现象,严格执行国家的一般纳税人政策。三是提高产品标准,严禁低劣产品进入建筑市场,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的建材产品。四是完善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居住和公共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坚决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对于设计单位不按节能标准设计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按节能标准审图的,建设与施工单位擅自改图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监督使建筑达不到节能标准要求的,予以相关单位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五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和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和曝光。

2.制定经济激励政策,加快政策法规建设。一是在各地调整采暖热费价格之际,制定落实节能建筑减收热费等相关政策的实施方案。新建住宅采用城镇集中供暖的,应当满足分户计量和分户控制的技术要求,稳步推进按实际耗热量收费。二是制定对建设节能建筑的开发企业实行减免有关营业税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投资。三是制定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逐步实行限产或增加税费等限制政策。四是建立建筑节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开展建筑节能产品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未经认定的节能建筑,不予办理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返还手续,也不予减收热费。

3.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营造建筑节能社会氛围。一是设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基金”,用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补助;二是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各项评奖评优中,将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作为基本评选条件;三是对在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四是建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环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督查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列入不良记录档案,定期公布。

4.加大科研投入,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一是在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政策性信贷等方面向新型墙材产业倾斜,加快新型墙材的发展步伐和节能建筑的推广;二是加大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科研及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研究解决在开发、生产、设计、使用各环节的关键技术难题;三是加大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用于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力度,特别是重点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项目;四是将新型墙材纳入施工预算定额,加快制定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的地方技术标准,完善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5.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一是充分利用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重要意义的宣传;二是发挥网络优势,设立“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专栏,提高服务水准;三是编写宣传手册,普及墙体革新和建筑节能方面的基本知识;四是将发展新型墙材和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建设类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提高其执业能力。五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努力营造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全面落实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发展目标

土地和能源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能源安全的战略角度重视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在原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牛海军 副省长

副组长:王葆光 省政府副秘书长

柳 青 省建设厅厅长

成 员:

秦福义 省建设厅副厅长

曹家兴 省发改委副主任

李晋修 省经委副主任

张伯军 省科技厅副厅长

马 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臧全业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成姬 省审计厅副厅长

史继山 省监察厅副厅长

杜 锋 省国税局副局长

于海军 省地税局副局长

于收成 省工商局副局长

支建华 省质监局副局长

田为勇 省环保局副局长

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

各市州、县(市)政府也要相应健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组织机构,实行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目标管理,建立年终考核和表彰奖励机制,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机结合,理顺建材行业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全面落实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发展目标。尽快出台节能建筑减收热费等相关政策的实施方案。要将推进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把执行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建设厅要抓紧制定《吉林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检测及验收技术规程》等,加强地方法规建设,保障全省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发展目标全面完成,促进建设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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