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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5]133号
  • 【发布日期】2005-08-25
  • 【生效日期】2005-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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