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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1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精神, 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所属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

二类区: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巴彦浩特镇、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每月最低工 资标准为400元。

三类区:除上述地区外,其它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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