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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有关事项的声明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26
  • 【生效日期】2005-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有关事项的声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有关事项的声明




近日,有一个叫做“中国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推广中心”的单位,向各房地产开发商及建筑企业发函,声称:“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由中国环境标志国际标准认证推广中心负责实施对房地产企业及建筑产品进行ISO14021(2型)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并将于2005年10月组织召开“首届绿色、节能建筑发展高峰论坛”。为正视听,特声明如下:

1、“中国环境标志”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注册的环保领域的证明性商标,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使用。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开展“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从未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及其他相关活动。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启动开展“中国环境标志――生态住宅”的认证工作。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保留对假冒及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560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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